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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
2025-12-17 14:34:54   来源::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研究一室

  民建宁夏区委会反映,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将国家法定婚假统一调整为3天。政策调整后,多地在取消晚婚假、执行3天婚假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婚假天数。目前已有27个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甘肃、山西两省婚假达30天,是全国婚假最长的省份;新疆、河南、黑龙江三省(区)婚假天数达到20天以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一)享受10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3天婚假;(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三)男方享受25天护理假;(四)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当前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不能适应全国延长婚假的大势所趋,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落实不够刚性的问题。

  建议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写入《条例》。

  根据我区实际,并参考其他省(区)做法,将婚假写入《条例》,并由10天延长至25天;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5天。

  按照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孩次,设立生育假递增机制。将男方护理假由20天延长至30天。完善婚育假期计算规定,明确婚假、生育假、男方护理假为自然日,育儿假为工作日。

  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各级政府应当给予企业相应的婚育补贴,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年轻人因婚育休假而影响职业发展,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婚育成本上共担。 


【责任编辑】:包瑞